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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記者陳宏睿/台中報導】
房屋租賃所引發的糾紛層出不窮,縱使雙方簽下官方版租賃契約,日後發生紛爭衍生的訴訟也是曠日廢時,不少律師建議簽訂房租契約時找公證人公證,並附帶強制執行條件,以後發生糾紛,甚至可跳過訴訟程序,直接強制執行,省時又省事。
民間公證人黃綉鈴表示,租賃契約公證的好處有:
一、公證人具有法律專業,可給租賃雙方專業意見;
二、公證人會確認簽約雙方身分,免除契約真偽等爭議;
三、一旦公證書簽訂可強制執行事項,只要條件符合,一方即可持公證書至法院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,不需經過訴訟程序。
例如,房客租約到期賴著不走,若簽約時有與房客約定「強制執行事項」並公證,房東可直接持公證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返還房屋,同樣的,房客未依約給付租金等,也可如法炮製;不只房客,若房東在租約結束後不願返回押金,房客也可以強制執行要房東吐回押金。
黃綉鈴說,租賃契約要辦公證很簡單,房東帶著身分證、最近一期稅單、權狀等證明,房客帶著身分證一起辦理即可;至於收費,一般民眾的租賃契約,公證並載明逕送強制執行的公證費用,每份約為1500至7500元間。